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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43章 情况已经很明朗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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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343章 情况已经很明朗了 (第2/3页)

段助理,公司在婚后的收益依旧是公司的,周主任那位当事人能拿到的是苏智峰在婚后从公司赚到的钱,这才是夫妻共同财产。”

    小段脸上露出了恍然大悟的表情,这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弯弯绕,公司股权,公司的钱,以及依靠经营公司赚到的钱,这是三个不同的概念。

    只有赚到的钱才是夫妻共同财产。

    周云接着开口道:“最高法关于适用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二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,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”

    “你现在结合案例来看一下,是不是就很清晰了,只要这个钱没到了苏智峰手里,那就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。”

    “我的当事人和苏智峰结婚也就那么几年,而到了离婚的时候苏智峰是老赖,根本没钱,之前的律师没查出来钱是转移了还是花了,而公司的钱你也动不了,那只能是调解离婚,反正还能拿到房子。”

    这里面有个很典型的案例,官司打到了最高法。

    案子很简单,男方在婚前开了公司,是一家开发公司,开发了一个项目,特别火热。

    然后离婚的时候女方要求分割,理由是那个项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竣工销售的,获得了巨大的利润。

    那按照她的理解,这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候理应给她分钱。

    人最高法的原话就是: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,公司财产与法人财产相互独立,股东只能以出资额获取红利。

    完了直接给驳回。

    至于说婚后办公司的,那就更复杂了,最高法自己判的案子都前后观点不一致,更不用说其他地方了。

    那有人肯定会想,这看起来好像得比一比谁能忍啊,对方硬顶着不分红,你这边硬顶着不离婚,这样下去是不是总能有个结果?

    那你算是想对了,你们这样不就相当于不离婚嘛,那和上面的意思刚好一样了,不离婚最好,法院还省事呢……

    当然,都是开玩笑的,没什么多的意思,大家不要乱想。

    周云说完了就不再管小段,直接道:“佳宁,是不是有进展了?”

    孙佳宁将流水单递过来道:“对,有进展了,主任您看这里,从这个时间开始的这些记录,有着很明显的规律性!”

    是的规律性,这算是离婚律师的看家本领,就是从杂乱无比的银行流水中“捕捞”到自己需要的东西。

    稍微展开一点,给大家说一说怎么找出银行流水的一些问题。

    比如你们离婚了,你去查对方的银行流水,那么如果对方真的转移财产了,一般情况下会分为这几种情况。

    第一种是单笔金额很大的,这个很好理解,这年头稍微有点常识的都不会这么做了,太明显,一眼就能看出有问题。

    用的比较多的是第二种,我们称之为AAA型,就是分成多笔进行小额的转账或者直接的取现,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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