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4章 生活的盼头没了,只剩下判头! (第2/3页)
期,也还没有发出传票。
今天开庭审理的,是张开凤故意毁坏财物,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子。
这是公诉案。
自诉案由自诉人担当原告,提起自诉。
公诉案由公诉人担当原告,提起公诉。
而公诉人,一般由检察院的检察官来担任。
不需要林北过多掺和。
公检法一条龙保送入狱。
非常省心省事。
不过林北还是出庭了,作为附带民事原告。
而且,他也很想看看当日嚣张跋扈牛逼轰轰的张开凤,今天会是什么表现。
......
上午十点整。
杭城滨江区初级人民法院,刑事审判一庭。
审判长还是老熟人,陈忠汉。
他扫了一眼,敲响法槌,宣布正式开庭。
接着就是固定流程:
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,核实到庭人员的身份等。
然后,四十岁上下,浓眉大眼,面容方正的检察官起身宣读起诉书。
他叫赵凯旋。
是检察院公诉三处的处长,也是本案的公诉人。
赵凯旋双手捧着起诉书,朗声宣读:
“杭城检察院刑事起诉状......”
“被告人:张开凤,女,30岁......”
“本月X日晚八点三十七分左右,被告人在小区内遛狗,与被害人偶遇......”
“被告人向其宠物狗下达明确指令,使其攻击被害人,导致被害人携带的瓷器摔碎,经鉴定,该瓷器为明宣德年间高足碗,价值三百万......”
“被害人报警。”
“康华街道派出所民警李建勋接警后带人出警,了解案情后将被告人张某某带回派出所,组织调解,因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,调解失败......”
“次日,被告人张开凤在小红猪平台发视频造谣诽谤,称其被被害人骚扰,并曝光被害人身份信息,使其受到严重网暴......”
“此案由康华街道派出所侦查终结,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”
“本院认为:”
“被告人张开凤之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、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!”
“现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,提起公诉。”
“诉讼请求如下:”
“一、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张开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两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四万元。”
“二、赔偿附带民事原告的经济损失,共计三百万元!”
八年!
这个诉讼请求不可谓不重。
按照张开凤的情形,故意毁坏财物罪达到“数额巨大”的标准,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达到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
(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