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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4章 《最好的我们》分红(2合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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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64章 《最好的我们》分红(2合1) (第1/3页)

    来的时候两个人,回去的时候三个人。

    楚安没费什么心思,费明宇就跟他走了。

    一来,他也不甘心。

    二来,绝大多数人,是无法抗拒娱乐圈所带来的名和利的。

    三人回到盛京已经是元旦,2002年就这么悄然而至。

    没回什刹海的四合院,而是先去了一趟陆鸣泽的工作室。

    其实就是陆鸣泽在南锣鼓巷的家,和央戏剧学院就隔了一道墙。

    这个院子比楚安住的那个大不少,两进的院子,前院做工作室,后院自住。

    “各个电视台的广告分成在陆续的结清,不过总数已经统计出来了。”

    楚安一点都不用怕老陆会黑他的钱,这老哥就没那个心眼儿。

    “5600万,加上之前的,一共1.23亿。”

    陆鸣泽报数儿的时候,声音都在抖。

    首播赚了1.2亿,还是特么两个多月赶出来的片子。

    楚安算了一下,“其实也没多少钱。”

    之前那6700万,制作加发行,再加上给剧组其他人的两千万红包,花的一分不剩。

    只有这5600万才算是利润,完税之后还能剩不到5000万。

    而这里面有20%是投资商的分红,要分走1000万。至于可能有人质疑,楚总之前分给剧组那2000万红包怎么跟投资人交代?

    很简单,不用交代。

    只能说很多时候,我们认为的常识,其实不是常识,而是误区。

    比如,大伙儿认为,这些投资人有权知晓资金去向,有权审计资金使用明细,有权问责起诉等等。

    首先,可能搞错了合伙、入股、投资三者之间的区别。

    合伙:也就是签订《合伙人协议》,不管出资多少,占多少“股份”,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管理权和分配权,否则,所有合伙人之间享有同等的管理与决策权。

    哪怕只出资1%,签的是《合伙人协议》,这1%的管理权和投票权都是和另外99%一样的。

    入股:真正的入股协议,前提是共同成立公司,或者协议以公司的形式共同经营才行。而且,合作项目中不能有【个体经营】性质的项目,才能适用公司法中的相应股份权益。

    而投资....

    就是我出钱,参与你在经营的一个或多个项目。

    在这些项目的经营过程中,我享有什么权力,比如财务控制权、清算权、反稀释权、知情权、审计权、项目治理权、退出保障权等等等等!

    都必须体现在合同中,只要是合同里没有的,我都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力。

    说白了,如果你是小股东,且不太精于合作之道,那对你最有利的是《合伙人协议》。

    大家通常认为的占有股份,就有相应的投票权以及资金监管权等等,前提是项目以公司的形式出现,签的也是入股协议。

    而像影视投资,签的都是投资协议。

    这个年代的影视投资协议,大体方向和对小投资人的保护,都是跟着好莱坞走的。

    什么审计、资金流向这些,小投资人根本就没有权力去管,别说这些了。

    一些坑人的大公司,比如好莱坞大厂,后期的周边收入、其它版权收入等等,说多少就是多少,你上哪告都没权知道具体账目。

    有些甚至要等大公司先把利润拿走,分过之后,才轮到他们拿钱。

    因此被坑的一抓一大把。

    而楚安的做法,那2000万是算在成本里的,不是分的利润,更说不出来什么。

    这样的例子在影视圈多如牛毛,不一一列举。

    这是其一。

    其二,所有参与《最好我们》投资的投资人,同时也参投了下一部戏——《你是我的荣耀》。

    楚安发红包的动机,也是保证下部剧能原班人马全员到齐,合情合理。

    第三!!

    楚安之所以说,连过场都不用走,直接下决定。

    是因为,投资人与普通人的逻辑是完全不一样的。

    我们普通人做一个投资,想的是通过这次投资能赚取多少利润,这是我们的主要考量。

    普通人先看到的是利益,容易往好的方向想。

    而一个成熟的投资人,他们想的是:我能承受多少次这样的投资失败!

    人家玩的是概率!

    之所以不去考虑盈利的问题,就像林晚晨所说的那句话,“对人性,还是悲观点好。”

    再好的项目,再信得过的项目执行人,也都要想到最坏的结果。

    如果,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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