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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12章 大案 (第1/3页)
按照如今汉室的法律规定,奴隶,其实是不能状告主人的。
不单是奴隶不能状告主人,还有妾室不能状告丈夫、子嗣不能状告父母等。
具体的法律条令,则是通过‘非公室告’的方式,来否决了以上几种法律纠纷的合法性。
按照规定,非公室告,地方郡县勿听。
如果妾室非要告丈夫,子嗣非要告父母,奴隶非要告主人,那首先应该让人去劝。
劝动了,把人劝回家了最好。
实在劝不动,官府也绝不会接受诉状,而是会按照法律规定,对‘原告’施以杖刑。
让原告皮开肉绽,意识到自己告了‘不该告的人’,便算是结束了。
而在汉室的法律中,之所以会有这非公室告的规定、条令,自然是因为妾室、子女、奴隶,都应该是‘被拥有’的身份。
妾室、奴隶,都是奴隶主花钱买回来的私人物品,生杀大权都被奴隶主所掌握,是生是死,官府都插不上话。
而子女,在这古华夏朴素的道德体系下,更是由父母给与生命,所以不得不好好活着、好好报答父母的被归属者。
显而易见,这个时代的社会,不允许被归属者拥有人权。
甚至就连‘不被归属者打死’的权利,都不曾有受贵主者享受到。
反而是非公室告四个大字,直接让归属者,在法律层面立于不败之地。
不让告~
这你咋整?
若是有什么仇怨要了结,似乎就只剩匹夫一怒,血溅五步的极端方式了。
但即便是这种极端方式,本质上,也同样不为这个时代所接受。
——一个父亲,无论他再怎么不是东西,再怎么令人发指,作为子女,都绝对不应该伤害自己的父亲!
不单不能和父亲‘血溅五步’,也不只是不能把父亲告到衙门去。
而是得和父亲站在一个立场,去帮助父亲解决问题。
如果是有仇家,父亲打算与之‘血溅五步’,那作为子女,该做的就是去买绳子、买刀子,而不是劝阻。
绳子、刀子买回来了,就听父亲的安排。
父亲让勒脖子,就勒脖子;父亲让捅刀子,就捅刀子。
期间出意外了,仇人奋起反击了,就得保护好父亲,顺带着完成勒脖子、捅刀子的既定目标。
目标完成了,仇家被弄死了、‘血溅五步’了,接下来也同样得唯父亲马首是瞻。
该分尸分尸。
该自首背锅就自首背锅。
总而言之,主打的就是一个:听爸爸的话。
为了‘听爸爸的话’,子女甚至可以违背汉律,并且在一定程度上,免遭法律的制裁。
比如,偷盗。
按照法律规定,自然是有罪,要被砍断手指,并判处徒刑。
但倘若是为了父亲——为了让老爹喝一口热汤,才从何必邻居家偷偷拿了点,那就没关系了。
大致的逻辑为:偷盗固然有罪。
但孝顺父亲的德行,却也有着极大的榜样左右,指的嘉赏。
为了向父亲尽孝,而甘愿违背法律、甘愿接受法律惩罚,更是一种孝道的体现!
所以,儿子为了给父亲尽孝,才间接、不得已,在一定程度上违反法律的,在如今汉室基本不会受到惩罚。
以孝治天下嘛。
孝字大过天,甚至大过法。
孝,就是汉家最大的法。
就连堂堂天子之身,都要被这一个字压得直不起腰、挺不起身。
这,还只是子女与父亲之间的关系,以及‘孝道与法律之间’的存在关系、先后排序。
妾室与丈夫、奴隶与奴隶主,就更是一边倒的绝对从属关系了。
前者不必赘述——在这‘夫为妻纲’,妻子都无法在丈夫面前获得平等地位的古华夏,本身就是以私人财产性质存在的妾室,就更没有任何反抗丈夫的话语权了。
在后世,某些影视剧作品中,会出现妾室与正妻争宠,以至于男主角宠妾灭妻,更或是宠爱妾生子、厌恶妻生子的桥段。
然而事实上,这种情况在真实的华夏历史上,却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。
因为在后世人的思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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