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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84章 谈判的意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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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1184章 谈判的意义 (第2/3页)

出台一则补充条款,把处罚标准加进去「如果单独出一部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呢?」陈奇又问。

    咦?

    法律专家眨眨眼,没想到对方懂点法律,道:「也不行!我国的立法思路是先搭框架、再补细节。音像制品已经在《著作权法》的框架之内了,无需另起炉灶,直接出台细则就行了。这也符合《伯尔尼公约》等国际标准。」

    「原来如此!」

    陈奇点点头,专家却问:「美国人只针对音乐,没针对电影?」

    「对!他们说的音乐唱片,其实就是盗版磁带,群众哪买得起唱片?现在盗版磁带满天飞,外国歌占的比例不小。而电影录像带主要以港片为主,美国片相对少,不过以目前盗版的猖状况,美国片估计也会越来越多。」

    「那他们又得搞调查了!听说好莱坞不是好惹的。」专家叹道。

    随后,大家研究了补充细则。

    历史上,为了应对美国调查,我们在4-6月从研究、制订、申请、批准,短短时间出台了两部细则条款。一部是关于著作权法的,一部是关于计算机软件的。

    速度简直叹为观止。

    只是为了当美国人指责:「你们什么什么不行,完全没有保护!」

    我们能够回应:「我们已经做了很大的努力,我们有法律依据!」

    陈奇清楚最终的谈判结果,国家肯定要做某些妥协的,关键是不能被美国人牵着鼻子走,依照他们的标准做,而是按照我们的实际情况来做。

    而且他还有点别的想法。

    中午简单休息,下午继续,陈奇道:「我讲过,美国佬找茬肯定从法律、执法两方面,肯定让我们打击盗版。打击盗版是应该的,但务必考虑国情。」

    他问:「现在负责这项工作的是哪些同志?」

    「主要是版权局负责执法!」马上有人回答。

    「以京城为例,执法范围能覆盖多大?」

    「目前仅设市一级的管理机构,没有形成全市监控体系,大部分地区存在监管空白。」

    「如果全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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