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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百零四、税赋中看周期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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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百零四、税赋中看周期律 (第2/3页)

即经济税(农业、手工业、商业税),按比例征收;庸即人头税,按人征收,租归中央,庸大部分归地方。而徭役一项,除国家必备的军役、营筑宫室等少数徭役外,均由地方主要征发,用以修筑地方道路、桥梁、城墙、水利等。以后历朝历代基本都按此三个部分征收税赋。

    可以看到,三个部门税赋中,只有“租”是相对公平合理的,因为基本按照年产出比例征收,穷者少收、富者多收,若绝收到一定地步还可以免除。古人无疑早就清楚比例税的先进性,有助于延缓困扰历代的土地兼并和“贫者愈贫富者越富”的趋势,为王朝延缓寿命。但是,比例税的缺点在于繁琐,以农业税为例,一是要精确统计天下田亩数以及各县各乡田地的归属,方能确保税收的上来。二是要判断其产出,尤其是田地,需划分为肥沃的和贫瘠的(即上田、中田、下田)。在没有会计、审计的古代,统计全国田地数和肥沃程度,以及弄清归属,对于各县来说都是浩大的任务,因为土地数量会随着开垦新地和灾年抛荒不断变化,而土壤肥沃程度更是每年都变化较大,产出极不稳定。直到明朝,通过“鱼鳞册”等县级田亩制度的确立,以及国家太平滋生人口导致无新田地可开垦,才基本确定下来税基,这也是一条鞭法能够成功实施的基础之一。相对于比例税“租”,“庸”和“调”则显得很落伍。其中,作为人头税的“庸”,无论产业多寡的人均需缴纳数额相同,其危害无需赘述。而徭役一项既有人头税平均之害,而且还有扰民之害,且临时征发的役夫还有专业性差、服役效率低等弊端。

    因此,历朝历代围绕赋税制度改革,无数政治家、改革家努力的方向都是以租庸调的弊端为基础。一是尽可能将人头税并入经济税,使单一税变成更公平的比例税,代表是唐代变“租庸调”为“租调”制,以及明清摊丁入亩等。二是尽力将徭役货币化,然后用征收的货币雇佣专业人员进行各项建设,代表是宋朝的募役法、明朝的免疫钱等。三是尽可能厘清田亩数量和归属,为比例税制建立良好基础,代表是宋朝方田均税法、明朝一条鞭法等。

    历朝历代仁人志士对于税制改革不可谓不努力,但是仍然不断出现“积累莫返之害”,即每次改革初始时期都可以厘清旧税制,将不合理的单一税并入比例税,改革徭役制度,让百姓暂时得利。但过了几十年,赋税逐渐又加重,之前废除的单一税税种又以各种“加派”形式凭空冒出来,而徭役方面除了缴纳免疫钱以外仍需服役,这就使得百姓承担的税赋进一步增加,从而引发下一轮“改革”和加重,最终人民不堪重负,王朝大厦崩塌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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